鄭性澤原被判死刑,兩天前逆轉由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。
雖然已經由法院宣判了,但還是有不少網友在各大新聞底下留言爭論,說這個判不好、那個判不好、司法不公、恐龍法官…
無罪的理由,歸結起來就是「人不是他殺的」。
至於為什麼:
1⃣有刑求,所以之前鄭的認罪自白不可信
2⃣依照鑑定,不是被害人倒地後由鄭槍殺
3⃣依照證詞跟鑑定,可能是另一人槍殺的
4⃣不只鄭,在場者手部也都有火藥殘餘,不見得鄭有開槍
那人是誰殺的?這個案件只有鄭是被告,所以並不會詳細追究始作俑者,不過根據鑑定報告,法官認為應是另一個羅姓嫌犯,但該名嫌犯在案發現場已經死亡,檢察官想告也沒得告。
判決並不好看懂,有時被誤解是合情合理的,可是這個案子台中高分院都做新聞稿來簡要說明了,媒體其實也大多有總結無罪理由,卻還是有網友說「有錢判生」、「殺人都不用判死」,真的只能搖搖頭。
當你說「罪證不足,改判無罪」時,也許直覺地會認為,這個人一定有犯罪,只是沒有證據把他抓去關。
可是,「沒有證據就要推定沒有犯罪」,這是法律程序上的意義 #無罪推定,直白一點來說就是「他沒有犯罪」才對。
法官並不是神,不會知道案發現場發生什麼事,一切的真相都是透過檢方與被告不斷提供證據、反駁來一步一步的接近真相。法院的設計上,就是以最後一審的判結果當作「事實」,有罪就是有做,無罪,就是沒做。
新聞說的犯罪過程,通常都是檢方的起訴書內所載內容。檢方的工作是追訴犯罪,那當然起訴書的敘述是被告有罪(不然他要告什麼),所以新聞的立場一開始也都是偏頗的,並不客觀。
有些人習慣把新聞的內容直接當作真實,反倒是法院判決出來以後,認為跟一開始說的不一樣,一定是法院判錯、恐龍法官、收錢,這樣的判斷因果關係並不恰當
當然,這可以說成是司法公信力的問題,前陣子太多沸沸揚揚的事件,導致現在司法的形象仍然不夠客觀中立。
只不過,如果只願意相信自己相信的,那其實有沒有司法也沒差。